隐患排查整改规定
(一)各部门对存在的隐患应当主动、及时予以消除。
(二)在隐患排查中,应对所发现的隐患进行逐项登记,并责令隐患部门限期整改,同时要做好记录。
(三)在隐患未消除前,隐患部门应当落实防范措施,确保隐患整改期间的安全,对确无能力短期解决的重大隐患应当提出解决方案,及时上报相应主管领导决策处理。
(四)对公安机构责令限期改正的隐患,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改正并写出隐患整改的复函,报送公安机构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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